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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錢超過十五年就不用還了?借款時效 15 年、利息 5 年:讓他承認、存證信函後 6 個月內起訴

借款本金時效 15 年、利息每期 5 年(民法 §125、§126)。過了時效債還在,只是對方可以拒絕還。這篇講怎麼算時間、哪些訊息算承認、存證信函寄出後 6 個月內要起訴,以及小額訴訟和支付命令。

朋友借了錢一拖好多年,還說超過十五年就不用還了。在台灣,借款的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,利息每期 5 年;過了時效債不會消失,只是對方可以拒絕還。他傳「我會還」、還一點點錢都算承認,時效重新起算;寄存證信函催討也會中斷時效,但 6 個月內一定要起訴。借出去的錢,要留證據、記時間。

01第 1 步:先算時間

  1. 借款本金:時效 15 年(民法 §125)。
  2. 利息:每期 5 年(民法 §126)。
  3. 從約定還款日起算;沒約定還款日,從可以請求時起算。

02第 2 步:讓他承認,時效重新起算

債務人承認會讓時效中斷(民法 §129),中斷後從那天重新起算 15 年(民法 §137)。

  1. 留存他傳的「我會還」「再給我一點時間」訊息。
  2. 部分還款的轉帳紀錄,也算承認。

03第 3 步:寄存證信函催討,6 個月內一定要起訴

  1. 到郵局寄存證信函(雙掛號)要他還錢,會讓時效中斷(民法 §129)。
  2. 寄出後 6 個月內,一定要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,不然等於沒中斷(民法 §130)。

04第 4 步: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

  1. 10 萬元以下:走小額訴訟,裁判費 1,000 元。
  2. 或先聲請支付命令,費用 500 元;對方 20 天內沒有異議,支付命令就確定。

05已經過了時效

民法 §144: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。債還在:對方自願還錢你可以收;只是他主張時效抗辯,法院就不會判他要還。

06哪裡可以問

  1.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。
  2. 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。

07要注意

  1. 存證信函只替你爭取 6 個月;這段期間沒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,時效視為沒有中斷。
  2. 利息每期只有 5 年,太久沒催的利息會比本金先過時效。
  3. 借據、轉帳紀錄、訊息都要留;只有口頭約定,很難證明借款。
  4. 小額訴訟只適用 10 萬元以下的請求;金額更高的,問法院訴訟輔導科走哪種程序。

資料來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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