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沒見過的爸爸過世,銀行要你還兩百萬?繼承的債只還到遺產為止:查遺產、3 個月內拋棄繼承、通知下一順位
在台灣,繼承的債只還到遺產為止(民法 §1148),不用拿自己的錢還。這篇講怎麼查遺產和負債、3 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要準備什麼、聲請費 1,000 元、通知下一順位,以及哪些動作會讓你失去保護。
銀行寄信來,說你從沒見過的爸爸過世了,留下兩百萬的債,要你這個「繼承人」還。在台灣,繼承的債只還到遺產為止,不用拿你自己的錢還。如果債比遺產多,最乾淨的做法是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起 3 個月內,到法院拋棄繼承,並通知下一順位一起辦。前提只有一個:不能偷偷處分、藏起他的遺產。
01第 1 步:先確認遺產多還是債多
民法 §1138 規定的繼承人,除了配偶以外,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;前一順位有人繼承,後面的順位就輪不到。所以先確認你是不是順位繼承人,再看他留下的是遺產多還是債多。
- 到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「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」,看他名下有哪些存款、不動產、車子、股票。
- 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(聯徵中心)查他的負債。
- 兩邊對照:遺產比債多,可以正常繼承;債比遺產多,看第 2 步。
-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(遺產稅、國稅局資訊) — 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
-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— 查被繼承人的負債
02第 2 步:債比較多,3 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
民法 §1174:繼承人可以在知道自己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。「知道」是指你知道他過世、而且你是順位繼承人。
- 寫「拋棄繼承聲請狀」。
- 附件: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、繼承系統表、你的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。
- 送到他最後住所地的地方法院(家事法庭)(家事事件法 §127)。
- 繳聲請費 1,000 元(非訟事件法 §14)。
-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:書狀範例 — 搜尋「司法院 拋棄繼承 書狀」
03第 3 步:通知下一順位,全家通常一起辦
你拋棄之後,債不會消失,而是輪到下一順位的繼承人(民法 §1176)。民法 §1174 也要求拋棄的人以書面通知因此應為繼承的人。
- 寫信通知下一順位:先是你的小孩,再來是他的父母,然後是他的兄弟姊妹,最後是他的祖父母(民法 §1138、§1176)。
- 他們也有 3 個月可以拋棄。
- 全家通常一起辦,避免債一路往下傳。
04沒拋棄也不用怕:債只還到遺產為止
民法 §1148 II: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就算沒有拋棄,超過遺產的部分,銀行也不能叫你拿自己的錢還。
- 可以在 3 個月內陳報「遺產清冊」給法院(民法 §1156),把遺產和債務列清楚。
- 陳報之後,債務依遺產清算,之後的清算更清楚。
05千萬不要:偷偷動他的遺產
民法 §1163:隱匿遺產、在遺產清冊虛偽記載,或為了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,就不能主張「只還到遺產為止」,會失去這層保護。
- 不要偷偷領他的存款。
- 不要賣他的東西。
- 不要把遺產藏起來。
06哪裡可以問
- 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。
- 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。
- 司法院書狀範例:搜尋「司法院 拋棄繼承 書狀」。
07要注意
- 3 個月期限是從知道自己得繼承起算,錯過就不能拋棄,只剩「只還到遺產為止」可以主張。
- 拋棄繼承是全部拋棄:遺產和債務一起不要,不能只留房子、不要債。
- 如果你自己是他借款的保證人,那是你自己簽的債,拋棄繼承擋不掉。
- 處分或隱匿遺產會失去限定責任的保護(民法 §1163),拿不準的動作先問過再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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